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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监督保障中心督导组对我市生活饮用水、学校、公共场所卫生专项工作进行督导

发布时间:2023-04-23 17:44:21

自治区卫生监督保障中心督导组对我市生活饮用水、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专项工作进行督导

 

近期,自治区卫生监督保障中心督导组对我市卫生监督专项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组一行7人对我市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学校传染病防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专项工作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      

督导组随机抽查了临河区、磴口县、五原县辖区内共21家场所,其中,公共场所8家、集中供水单位3家,学校10所。督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督查我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卫生检测情况;学校传染病防控、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水质检测等方面卫生执法工作的落实情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中心发〔2023〕27号)、《关于印发生活饮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中心发〔2023〕28号)、《关于印发春季学校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中心发〔2023〕19号)文件要求,督导组对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管理规范,水源井房防护到位,水源井周围设置网围栏,井房上锁,专人负责管理,井房周围配备摄像装备,实时进行水源防护监控。集中供水单位均能定期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行常规42项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合格,但个别供水单位对水质非常规的97项目因检测能力受限未定期进行检测。

督导组对我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落实进行督查。各级各类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传染病报告流程,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使用直饮水的学校能够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行水质检测。督导组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个别学校病因追踪记录不健全;个别使用直饮水的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不齐全;抽查的学校未按照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督导组对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主要是住宿业)进行督查,近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集中空调使用率不高,各旗县区酒店宾馆近两年未对集中空调进行卫生学检测。

针对以上督导组提出的问题,市支队现场要求被监督单位立行立改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并责成旗县区执法大队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将进行“回头看”督促其整改到位。(姚海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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