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监督
截至今日,已受理 83件,已办结 83件。
| 姓名:匿** | 时间:2021-02-28 13:17:16 |
| 留言内容: 举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卫生监督部门不作为,包庇华医美德美医疗整形机构雇佣无医生资格证人员做手术,现在有多人无证行医,非常猖獗,这些整形机构有卫生部门有关人员的关系保护非常霸道,抓到人了也会放的,严重影响了正规的人员工做,望政府部门严查此事,一个医务人员的诉求 | |
| 回复: 关于举报临河区华医美德美医疗美容 整形机构的调查报告 巴彦淖尔市卫健委: 2021年3月4日我委接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举报案件称:“临河区卫生监督部门不作为,包庇华医美德美医疗美容整形机构,雇用无医生资格证人员做手术,现在有多人无证行医......”。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综合监督股牵头卫计监督局相关执法人员组成的督查小组,对所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实地调查,举报所称华医美德美医疗美容整形机构应为原华医美医疗美容诊所,位于河套大街路南商业楼3号门店的三楼,楼层门锁闭。联系看门人员开门后检查,华医美医疗美容诊所处于停业状态,现场未发现诊疗行为及相关痕迹,经核实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于2020年12月15日注销。房屋的一楼、二楼是临河区美圈圈美容店,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调查时正在开展生活美容。我委责令其取掉过去的医疗美容宣传标识。今后我委将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医疗美容。 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 |
| 姓名:李** | 时间:2020-11-23 18:34:38 |
| 留言内容: 巴彦淖尔临河区人民医院体检科办理健康证违规检查乙肝定性,而不是国家规定的乙肝项目只检查肝功能,侵害个人隐私,做为体检科对国家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存在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希望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整改检测项目,并且对医护人员进行科普教育乙肝的常识,谢谢。 | |
| 回复: 关于李先生投诉临河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健康 证查乙肝情况说明 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1 日反馈李先生投诉临河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违规检查乙肝定性、侵害个人隐私,要求相关部门对于投诉问题进行核实、整改,人民医院予以高度重视并责成客服部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接到上级部门问题反馈后,人民医院客服部立即联系体检科工作人员认真核实情况,将李先生诉求通知科室主任并报相关领导,要求体检中心对整个事件给予说明,体检科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理公共卫生健康证业务中,原本坚持对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严谨细致、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信息,但在办理过程中、因未深入学习 2009 年最新注定《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同时对《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病毒性肝炎”类别中“患有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理解存在有误,从而为当事人进行了乙肝 检查,导致李先生的不满。 在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认识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严谨细致,各项工作的开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的重要性, 也认识到由于对法律学习不全面、理解有误带来的影响,给体检者造成的不满,体检科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上级部门说明问题,人民医院责成体检科作出如下整改: 1.首先责成有关人员主动向当事人道歉,及时退还有关检 查费用,并以诚恳态度征得当事人谅解。 2.医院督导体检科全体工作人员从 12 月 1 日起一周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深刻领会法律规定的 各项要求及标准。 3.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医院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继续秉持程序规范、业务精通、严格要 求、正确履职,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客服部电话随访投诉者,李先生对于投诉处理表示满意。 临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年 12 月 3 日 | |
| 姓名:刘** | 时间:2020-02-22 12:42:37 |
| 留言内容: 您好,巴彦淖尔市医院2019年11月住院看病,合作医疗到现在还没给报销,请问哪里能给解决 | |
| 回复: 您好,报销事宜请您咨询市医保局。 | |
| 姓名:王** | 时间:2018-10-25 15:27:34 |
| 留言内容: 华西整形美容办许可证使用的外科整形培训证用的是假证,请查证。从事整形手术,经营收款。华西医院一楼整形美容科窗户外设置暗柜,用于储放非法药品等。万锦一期3号楼2单元402室卧室和冰箱里藏有许多非法注射药品。 | |
| 回复: 2018年9月30日,临河区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局得到临河区团结社区服务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整形美容项目的举报,于当日下午16时指派监督三科工作人员前往团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团结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审批医疗美容科,在场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执业医师证,团结社区整形美容室内有工作人员5名,现场正在邀约被服务人员,并没有登记在册被服务人员30名。当时对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魏振清做了询问笔录,他说社区服务中心准备开设医疗美容整形科的业务,正在向临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目前还没有开展整形美容等业务,就是预约一下有意向想做美容的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也并未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开展过医疗整形美容的项目。临河区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局对该场所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要求摘掉所有有关华西整形美容的广告宣传标识。 2018年10月8日,卫生监督员对团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华西整形美容邀约名单中的人员随机抽查了6位,通过电话对其询问,他们的回答都是说预约咨询一下,没交费。 2018年10月23日,卫计监督执法局又派卫生监督人员对团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督查,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华西整形美容的广告宣传标识已全部摘除。 接到贵委转办函后,我局又组织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日两次到现场检查。因为我局之前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未批准团结社区开办医疗美容科的申请,团结社区邀请来的医疗美容团队也准备撤离。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举报人所说的外科整形培训证,也未开展整形美容活动。美容科室窗户左侧是卫生间,门的右侧为一食堂门,窗户外并未发现有暗柜和非法储入的药品。 关于反映万锦一期3号楼2单元402室卧室和冰箱里藏有许多非法注射药品。该楼属于居民住宅楼,卫计监督局无权对居民住宅进行检查。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对团结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魏振清做了谈话提醒处理,责令其立即对团结社区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消除不良影响。 | |
| 姓名:杜** | 时间:2018-09-28 22:54:07 |
| 留言内容: 领导,您好, 我是临河区妇幼保健院的大夫,工作8年,单位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缴五险,我今年离职,得知单位在补交五险,我找院长申请,他们说想补交全部我出钱。我想提档案,他们要5万才给档案。 望领导重视,谢谢。 | |
| 回复: 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经过调查,投诉人为王艳梅的丈夫,王艳梅系临河区妇幼保健院儿科医生。王艳梅,女、身份证号152826********0241,2010年7月内蒙古民族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属于临河区妇幼保健院从1998年至2011年会同有关部门招录部分本科生方式(2011年12月)进院儿科工作的本科生,有人事手续,无编制,无财政拨款(简称双选人员)。 2、临河区妇幼保健院非常重视对这部分双选人员业务水平提高的培养,王艳梅就是其中之一,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在宁夏医科大学总院进修一年。 3、3月分进修回来,4月份请了一个月假,2018年5月1日才回科上班。 4、王艳梅辞职没有经过科主任,分管院领导,而是在2018年9月11日9时零9分在科室微信群中向科室辞职,然后直接将辞职信交人事科,提出辞职,这种行为影响了保健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反映关于“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缴五险”情况说明: 1、由于双选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有人事手续,无编制,无财政拨款,经过多年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从2017年1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承担)。 2、王艳梅2013年起享受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承担) 3、临河区妇幼保健院正在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未完成),身份特殊的双选人员经保健院和区卫计局多次与区政府协调后将这部分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王艳梅也被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范围。 所以投诉人反映的临河区保健院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缴五险的情况不属实。 三、关于保健院缴纳五万元提档费的情况说明: 由于王艳梅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在宁夏医科大学总院进修一年期满后就提出辞职,本人需要将进修期间的一切待遇退还医院后履行辞职手续,(档案在临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具体费用如下: 1、工资和效益41098.55元(工资、效益、补发2015年带薪休假、取暖费)。 2、差旅费6084元(培训费500元、交通费184元、补助5400元)。 3、宁夏培训房租凭费8847元 合计56029.55元 4、保健院正在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王艳梅个人需缴纳19857元,财政部分27560元,根据王艳梅本人情况请示财政后再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预计数,长退短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