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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

临河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有序开展

发布时间:2015-12-28 17:29:51

       近期微信群中广泛传播的一则微信:“大家有认识的2012年至2015年出生的小孩,给她们通知,拿上出生证、准生证、身份证、病历、发票、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到妇幼保健院领取400元的补助,户口簿是农村户哦,12月31日前不然没了。”这是一则假消息。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2009年我区被自治区确定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县(区),根据原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对2008年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了补发。

       该办法规定,凡具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业户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无论平产或剖宫产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0元,对贫困孕产妇、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享受本规定的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之外,还可按照《巴彦淖尔市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管理办法》、《临河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救助。在我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孕产妇出院时持孕产妇本人户籍证明、有效的身份证明等现场直接补助;在我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本人垫付相关费用,分娩后六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相关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进行申请,卫生院初审后报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核定补助标准(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后到区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截止目前,共为2008年-2014年住院分娩的14570名农村孕产妇补助481.46万元,为2015年住院分娩的1763名农村孕产妇补助70.52万元。

        所以,从2008年开始,凡我区农村户籍的孕产妇除2015年后半年不在我区住院分娩的,均已享受国家给予的住院分娩补助,2015年后半年在外地住院分娩的现正在接受有关资料和审核阶段,不存在12月31日截止问题。(临河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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