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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

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8:28  文号:巴卫字〔2010〕388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20105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组织,切实加强领导。

二、临河区、乌前旗、五原县在2010年底前至少有30%的苏木镇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其余旗县在2010年底前至少有23个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凡确定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机构,须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各苏木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编制核定、人员竞聘、分流安置、绩效考核、经费补助核定等工作,为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各旗县区卫生局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五统一制度,确定政府支持的卫生室名单,完成嘎查村卫生室的认定工作,并将其人员全部由卫生院管理,实行聘用制度,由苏木镇卫生院履行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和财务的“五统一”管理职能。认真实施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统一药械管理,执行配送制度。

四、各旗县区卫生局要充分发挥医改主力军作用,积极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政府负责保障的苏木镇卫生院业务经费和标准补助,确保苏木镇卫生院的正常运转。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苏木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五、各旗县区卫生局要按照文件要求,将《苏木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嘎查村卫生室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于201096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并认真做好一类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评审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联 系 人:刘俊清 赵海燕

联系电话:0478—8619266

 电子邮箱:liujunqing8213543@126.com

附件: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