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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圆满完成202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2-08-26 10:54:48

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圆满完成2022年

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卫监督字[2022]134号)和《巴彦淖尔市卫健委关于开展202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巴卫办字[2022]60号)的文件要求,2022年4月至8月,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完成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供水单位共109家,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99家(城镇11家,农村88家)、二次供水10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共3家。3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中: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已申报停业,现场检查已不生产涉水产品,内蒙古富康荣盛有限公司及内蒙古亨通有限公司今年因无订单未生产饮水管材。

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99家,其中取得《卫生许可证》11家(其中城镇9家,农村2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88家(其中城镇2家,农村86家)。取得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均以建档,制定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并基本按照规范执行。99家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水源防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设有水源防护网及水源保护区标志;14家供水单位安装防护门及电子监控设备,并配备专兼职防护人员进行监控;86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窖或水池加盖、上锁或加固防盗门进行防护;23家供水单位配备饮用水消毒设施,20家对水质开展消毒。全市供水单位108家,11家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开展水质自检,88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年度水质检测工作,个别辖区疾控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水质月检或季度检测工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6的要求,水质常规检测42项(不使用消毒剂检测38项),疾控中心因检测能力有限只检测33项或35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和总β放射性物质未能检测)。

全市二次供水单位共10家(主要是写字楼或住宿业单位使用),供水单位均使用单套供水设备。配备水质消毒设备的供水单位8家;进行水质消毒的供水单位2家,2022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供水单位6家。供管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并进行培训上岗的供水单位9家。

全市现制现售供水经营单位共25家,配备并使用的直饮水机共721台。全市的25家供水单位设置专兼职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5家现制现售供水单位的水质处理设备均使用滤芯、滤膜进行水质过滤,均对涉水产品(滤芯、滤膜)进行了索证,索证基本齐全;定期进行滤芯、滤膜的更换,部分供水单位建立滤芯、滤膜更换记录进行公示;供水经营单位定期对水质开展常规检测,水质检测报告均合格。各旗县部分住宅小区饮水机对水质检测报告、供管人员健康证明、处理设备信息、滤芯更换记录信息进行公示。

全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共3家,临河区2家,乌拉特前旗1家。巴彦淖尔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农田灌溉用管材,涉水产品管材根据订单走量,无订单时不生产。巴彦淖尔市海利管业有限公司(已办理停业),内蒙古富康荣盛有限公司及内蒙古亨通有限公司今年因无订单未生产饮水管材。

此次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因饮用水供水单位设置条件不达标,特别是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许可条件,无法给予许可。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配备净化消毒设备或配备消毒设备因设备年久失修未使用,水质未经消毒直接供给农村居民使用。个别疾控中心只能开展年度水质检测,无法开展水质月检及季度检测。另外,疾控中心因检测能力所限,水质检测项目未能达到常规42项或38项。因我市地理条件原因,农村集中式供水点多规模小,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大部分农村供水单位由村委会负责,再由村委会指定人员管理,供管人员工作临时性强,部分农村集中式供水多个供水点只配备1个供管人员或供管人员是农民兼职,卫生管理意识淡薄,部分供管人员的健康证明已超期仍就上岗。部分现制现售水供水经营单位对水质检测报告未及时公示,部分供水单位对老旧小区饮水机的水质只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留存档案,不进行公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各旗县区监督机构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特别是供水单位许可的问题,监督执法机构均以正式文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姚海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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