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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07 17:37:52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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