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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3-03-19 15:46:34

       2013年,全市妇幼卫生工作继续紧紧围绕《一法两纲》,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妇幼综合项目为依托整体推进,进一步规范母子两个系统管理服务,加强妇幼工作质量控制,推进妇幼卫生规范化管理,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

一、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以及《巴彦淖尔市妇幼保健工作规范》,按照县、乡、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任务职责,完善妇幼卫生相关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儿童保健要与预防接种相结合,在预防接种时预约或同时做好儿童体格检查、营养评价和喂养指导。以旗县区为单位,孕产妇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免费孕早期各项辅助检查检测率达到80%0-3岁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6%以上, 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测率达到80%

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及体弱儿管理,提高高危孕妇、体弱儿的发现率、管理率和管理水平。减少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控制在3例以内,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旗县区为单位分别控制在10‰和11‰以下高危孕产妇、体弱儿管理率达100%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完善危重孕产妇转诊、抢救预案,进一步提升危重孕产妇抢救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做好妇幼卫生项目工作。

1.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产科服务,不断提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工作,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管理办法》中救助条件、救助程序开展救助工作。

2.加强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提高检查质量。项目执行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技术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两癌”检查工作,完善制度、优化流程。积极开展监督指导与质量控制工作,各旗县区监督指导与质量控制每季度一次。市级至少开展3次监督指导与质量控制,确保检查质量。项目旗县宫颈癌检查国家年度任务分别为:临河区11000人,乌拉特前旗7000人,乌拉特中旗4000人,乌拉特后旗2000人,五原6000人。乳腺癌检查国家年度任务:乌拉特中旗4000人。

3.做好孕前保健及孕早期保健工作,落实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大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传力度,完成培训、指导与督查工作。借助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保健、妇科门诊等渠道发放叶酸,建立并完善反馈机制,努力提高目标人群叶酸服用率和服用依从率,叶酸服用率达90%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60%以上。

4. 认真实施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垂直传播项目。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非项目旗县区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垂直传播工作,主动提供相关知识咨询,动员孕妇孕早期接受检测。

5认真做好妇幼综合项目

1)做好“降消”项目,重点加强人员培训、进修、专家驻县和项目督导工作。每个旗县区乡级妇幼保健人员进修不少于1名,旗县级产儿科人员进修不少于2名,时间不少于4个月。旗县级开展产科技术人员培训不少于1次,覆盖率达85%以上,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开展妇幼保健人员培训不少于4次,培训覆盖率、考核合格率以旗县区为单位达90%以上;加强县乡级产儿科技术人员“三基”考核,考核合格率以旗县区为单位达90%以上市卫生局完成妇幼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产科人员培训及县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各一次。开展产科专家驻县指导工作。

2做好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及儿童营养监测项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指南开展监测工作。项目旗县结合工作实际和问题制定培训计划,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项目信息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市、旗县积极开展监测工作的全面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市至少开展2次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覆盖所有旗级监测医院及2/3监测苏木镇,项目旗县至少开展2次质量控制,覆盖所有旗级监测医院及监测苏木镇。监测点监测质量达到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率低于20%,活产漏报率低于10%,主要出生缺陷漏报率低于1%。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任务完成率达100%

、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倡导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管理,降低剖宫产率。

四、继续加强婚前保健工作。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要求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认真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及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加强婚检监督管理及婚检机构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水平,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疾病检出能力,婚前医学检查率以旗县区为单位达80%以上。各旗县区卫生局至少开展1次婚前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五、 加强产前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动员工作,第一季度完成各旗县区妇幼保健院(所)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申请上报工作,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

六、加强托幼机构管理。建立托幼机构档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要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至少开展两次,市级至少开展1次《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签发率达90%以,废证率控制到1%以下。

八、认真做好年度妇幼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妇幼信息年报统计、各妇幼项目报表上报工作。开展对各旗县区信息统计质量控制检查评价,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质量。报表上报及时、完整率达到100%,报表数据准确率达到90%以上。

九、开展妇幼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妇幼卫生主要数据质量检查方案》要求,各旗县区于4月、10月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主要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覆盖全部社区及苏木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市级于5月、11月开展妇幼卫生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全年覆盖所有旗县区。以旗县区为单位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率低于20%,活产漏报率低于10%

十、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各旗县区每发生1例死亡评审1例;按照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各旗县区每季度评审一次,在评审后2周内上报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市级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在7月底、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2次新生儿死亡评审。

十一、依法加大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十二、开展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规范妇幼卫生各项工作。各旗县区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完善各项工作,市级于第四季度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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