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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 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51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19〕561号)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医疗机构开展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同种胰岛移植技术、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性别重置技术、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体外膜肺氧合(ECMO)技术、自体器官移植技术12项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内卫办医字〔2022〕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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