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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台(一)
近期,杭锦后旗卫健委、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持续开展卫健执法“疾风”行动,全面排查各类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联动效应,旗卫健委定期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并科普其中的法律知识,引导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卫健执法检查工作质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案例一】杭锦后旗某美发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要
2025年3月10日,杭锦后旗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杭锦后旗某美发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18日,杭锦后旗卫健委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杭锦后旗某美发店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案件说法
杭锦后旗某美发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8日,杭锦后旗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美发店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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