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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

2016年新农合商保出新政为大病患者撑起健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6-01-28 16:30:03  来源:临河区卫生局

        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参合农牧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近日,《2016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具体内容为: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2016年参合农牧民。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自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保障范围

     将因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支付后个人一次性承担超过1.5万元以上的患者、10类大病患者以及无责任方意外伤害、由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及连续参合的外伤后续治疗均纳入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范围。

10类重大疾病包括: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结肠癌、胃癌、急性心肌梗死(塞)、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三)补偿比例

1.因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支付后个人一次性承担超过1.5万元以上的患者‘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大病支付比例采取分段支付,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费用,按50%进行补偿;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费用,按60%补偿;5万元以上的,按70%补偿。起付线为1.5万元,封顶线为15万元。

2.确诊患有上述10类大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新农合按政策补偿后,由商业保险机构对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二次补偿,双方补偿后个体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达到85%。10类大病保险封顶线为15万元。

3.无责任方意外伤害、由疾病导致的外伤及连续参合的外伤后续治疗均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补偿,商业保险公司按住院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后30%给予补偿。封顶线10万元。

《2016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大大缓解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大病患者撑起健康保护伞,使更多的农民得实惠。(临河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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