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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

关于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1 11:19:36  文号:巴卫办字〔2014〕98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市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杜绝套取新农合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违规使用行为,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按照《巴彦淖尔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做好<加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巴纪发〔2014〕4号)要求,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决定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13年以来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新农合政策的执行情况、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管理、补偿结算、大病商业保险开展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和临床治疗规范的执行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由旗县区卫生局和市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抽查由市卫生局负责,分两个步骤进行:

  1、2014年7月-8月, 各旗县区卫生局和市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2、2014年8月-9月10,市卫生局对全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抽查。

  三、有关要求

  1、各旗县区卫生局和市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应查尽查,查实查清查深查透。

  2、各旗县区卫生局和市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经卫生局长、分管旗县区长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卫生局。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议。具体如下:政策的执行情况、补偿结算情况、监管情况、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大病商保开展和管理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逐一研究处理办法,限期整改。对查实确属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处理、处罚。

  4、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机构

  旗县区卫生局和市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成立监督检查机构。市卫生局监督检查小组如下:

  组  长:陈东亮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俊清     市卫生局基卫科科长

          徐湘燕     市卫生局合管办主任

  成   员:范瀚宇     市卫生局合管办副主任

           郭淑琴     市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张 霞      市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齐 宇      市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袁海霞     市卫生局合管办科员

  联系电话:8219201 13394784898

  附件:新农合工作监督检查内容.xls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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