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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

关于对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配非基本药物目录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8:28  文号:巴卫字〔2012〕342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配非基本药物目录的报告》收悉。经审议,同意你局遴选增配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现将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必须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镇中心卫生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达不到150种(通用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苏木镇一般卫生院达不到100种,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达不到50种和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的嘎查村卫生室,不得采购增配非基本药物。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增配非基本药物,须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采购,可以以旗县为单位与企业再次议价;采用基本药物配送渠道进行配送,所增配的50种非基本药物原则上选择一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月进货总额的20%;货款由各旗县区卫生局核算中心集中收付,结算时限与基本药物相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增配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执行增配非基本药物原有城镇医保或新农合药品报销政策。

        四、各旗县区卫生局与企业再次议价的药品价格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科备案。

    附件:各旗县区增配非基本药物目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