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动态Navigation

基层卫生

关于全面开展清理整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8:28  文号:巴卫字〔2012〕17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卫生单位:

为有效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管理难度大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惠民政策,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的规定,决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

全市现有已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

二、清理整顿依据

依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文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标准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内容

1、调查摸底。逐一核查现有的社区卫生机构,登记造册,列出未设立独立法人、未实行独立核算、诊疗科室设置不规范、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服务站。

2、按照《巴彦淖尔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本旗县区行政社区划分和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辐射面积等因素严格执行“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总数量不超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数量”的规定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各级各类医院伸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剥离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单设账户,为医院的二级单位接受双重管理。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人员配备数量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标准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按需配备,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人员从医院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聘,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政策要求实行全额绩效工资,先由医院自行解决,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向各旗县区政府申请解决人员编制及相关政策待遇。

4、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的要确定机构职能和性质,明确机构名称,只允许挂一个牌子。

5、对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消承办资格,可转为民营医院或个体诊所,不合格者依法予以取缔。

6清理整顿后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统一命名,统一标识,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按照规定由“中心”管“ 站”,卫生局不得直接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允许直接向站布置业务任务并拨付工作经费)。

四、其他事宜

1、各旗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查严、查细、查实,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请各旗县于2012年5月15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清理整顿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版)一并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管理科备案。

3、各旗县区卫生局在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