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动态Navigation

基层卫生

关于调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8:28  文号:巴卫字〔2011〕42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根据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巴发改费字[2011]602号)要求,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苏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费项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肌肉注射费、注射器、静脉输液费、输液器、占床费。每人次实际付费为2元,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要求各旗县区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时调整收费项目,于1015日前完成。各旗县区要加强监管,有效利用电子管理系统科学管控,坚决杜绝乱收费,重复收费现象,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市卫生局将联合物价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关于核定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