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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
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及换发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5 10:38:28 文号:巴卫字〔2012〕401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摸清我市乡村医生的现状,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范围
取得各旗县区卫生局发放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工作安排
1、软件培训。为规范乡村医生管理,市卫生局自主研发了巴彦淖尔市乡村医生管理软件,于2012年9月25日举办管理软件使用培训班,请各旗县区卫生局指定专人参加培训。
2、审核录入。9月26日-10月25日,各旗县区卫生局负责再注册的初审工作,并将申报资料录入巴彦淖尔市乡村医生管理系统。市卫生局复审。
3、培训学习。10月26日-11月20日,各旗县卫生局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教材由市卫生局统一征订发放,费用自理。
4、考核发证。11月21日-25日,组织统一考试,市卫生局统一命题,各旗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由旗县卫生局负责发证。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颁发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本次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5、各旗县区卫生局在再注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禁违规换证和新注册发证。在换证同时,要收回旧证,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联系人:刘俊清 电话:8619266
附件: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 附件: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