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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

转发自治区卫生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30 17:13:43  文号:巴卫联字〔2011〕41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民政局: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基字〔2011892号)文件精神,将重型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型精神病

1、指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需长期住院诊疗的精神疾病;

2、定点医疗机构为巴彦淖尔市中医院、巴彦淖尔市军分区医院。

二、终末期肾病

定点医疗机构为巴彦淖尔市医院、乌前旗博爱医院、五原县人民医院、杭锦后旗人民医院、临河区人民医院。

三、耐多药结核病

定点医疗机构为市、旗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所。

四、布鲁氏杆菌病

1、定点医疗机构为市、旗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住院治疗费用及门诊治疗费用均按85%比例报销,个人自付10%,其余5%由医疗救助给予报销。门诊治疗费用年人均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800元。

五、其他事宜

1、付费定额、补偿范围及支付、住院与结算流程均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2、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救治任务,与市卫生局签订救治协议。市、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该病种定点救治医院资格。

3、各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牧民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负责审核与结算重大疾病患者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及时拨付定点医院的垫付资金。

4、本通知自201110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