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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新闻

市卫生监督局完成全市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6-12-05 11:56:50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期,市卫生监督局对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

此次共检查医疗机构32家(疾控中心8家,综合医院22家、专科医院1家、血站1家),目前已备案合格并取得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14家中(8家备案凭证已到期,正在进行审核),29个合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其余18家医疗机构中已提交备案材料正在进行审核的机构8家,未进行备案的机构10家。

通过检查,已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生物安全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制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各项生物危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职业暴露后应急预案、化学危险品溢出后应急预案等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实验室操作区域进行了比较合理的分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标本管理比较规范,工作区放置生活物品现象基本消除,医疗废物处置较规范。个别实验室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不到位,实验室人员进出管理比较松散,管理和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未备案的实验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布局流程不合理、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不易清洁消毒;设备设施不完善,未配备生物安全柜和高压灭菌器、洗眼设施设备;实验室的门不符合自动关闭并设可视窗的要求;实验室将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和临床免疫专业放在同一实验室操作。

针对以上存在的情况,监督人员现场对布局、流程不符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设置指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未进行实验室备案申请的医疗机构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上报备案申请材料。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开展对已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对申请备案的医疗机构的资料审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市卫生监督局 王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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