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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委托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巴彦淖尔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公示委托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巴彦淖尔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的
公 告
为顺应体制改革要求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的调整,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在广泛征求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委重新修订了《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巴彦淖尔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瑞敏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卫生健康办公楼
受委托单位:
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巴彦淖尔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何玲玲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西街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承担卫生健康领域的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事项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事前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组织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送达、执行等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医疗卫生、中医药服务、妇幼健康、基层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事项的监督执法。对违反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监督指导权。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办下级部门承办的重大卫生健康行政违法案件,指导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行政许可权。行使委托方行政权力清单范围内的部分许可事项,主要包括:放射诊疗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
(四)其他权限。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
三、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超出委托权限产生的过错责任,经委托单位研究决定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指导受委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协调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履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
6.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和移送案件,必须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备。
7.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壹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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