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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卫健委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清单 附件3说明

发布时间:2023-03-24 12:01:37

卫健委事项减时限基本情况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原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压缩30个工作日,现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护士执业证核发

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订)第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注册,发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原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19个工作日,现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原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19个工作日,现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事项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准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原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19个工作日,现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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