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2800MB15340635/2026-02083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内爱卫会发〔202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国
健康城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爱卫会、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自治区范围内全国健康城镇建设质效与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自治区爱卫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5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范围内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及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统称全国健康城镇)建设质效与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日常监管与创建评审机制,推动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评审工作,始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自愿申报、遴选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的工作原则,立足区域实际开展健康城镇创建,深入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政策机制,将健康理念全面融入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全过程。持续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推动社会治理与全民健康协同发展。
第三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施全域创建模式,统筹城乡协同发展,一体推进。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市、盟,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所辖的区(盟为其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旗、自治旗,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包括苏木、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
第四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各盟市、旗县(市)、苏木乡镇仅限申报一次。原则上,同一周期内,旗县(市)及所辖苏木乡镇不得同时申报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盟市或旗县(市)获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命名后,所辖苏木乡镇(含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自下一评审周期起,不再单独申报或复审,纳入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爱卫会)负责全区健康城镇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与提质增效,持续健全长效运行机制、夯实制度保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爱卫办)承担。
第六条 自治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各地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共享使用。选派专家参与创建评审和工作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政策支持、项目倾斜、人才交流、调研指导等方式,对创建地区进行对口指导和帮扶,推动相关指标不断提升。
第七条 各盟市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健康城镇创建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组织盟市有关部门和所辖区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城市建设和管理,指导所辖旗县(市)、苏木乡镇有序推进健康县、健康乡镇创建。
第八条 各旗县(市)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健康县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所辖苏木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县建设和管理,指导所辖苏木乡镇有序推进全国健康乡镇创建。各盟市辖区要在盟市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所辖苏木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健康城镇建设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全国健康乡镇创建,积极参与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培育和申报
第十条 自治区爱卫办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健全培育工作机制。通过动态监测、定期评估、上下联动、专家指导、宣传培训等方式,择优筛选基础条件较好、示范作用突出、创建意愿较强的盟市、旗县(市)、苏木乡镇,开展重点培育。盟市、旗县(市)、苏木乡镇的培育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核定的全区全国健康城镇推荐数量的3倍、2倍和1.5倍。
第十一条 各盟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内有创建意愿的盟市、旗县(市)、苏木乡镇,分别对照《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开展自评估,自评估基本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爱卫办提交自评估报告、创建工作计划和盟市推荐报告。
第十二条 自治区爱卫办根据各盟市的推荐报告,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9月底前,组织有创建意愿的盟市、旗县(市)、苏木乡镇以适当方式展示本地区创建工作基础、工作举措及预期实现目标等情况。综合各地行政区划数、健康内蒙古行动推进成效等因素,按照培育比例差额遴选确定本周期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的培育单位。
第十三条 培育管理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模式,在整体培育周期内,结合日常督导检查、实地调研核查等结果,依据各地工作推进力度、建设质量、示范实效等培育成效,对重点培育地区名单及培育序列进行动态优化调整。
坚持总量管控原则,合理统筹布局,确保全区重点培育地区总体规模、名额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对本周期内,未能成功创建全国健康城镇的地区,可根据其意愿纳入下一周期重点培育管理范围,持续夯实创建基础。
第十四条 自治区爱卫办及相关地区紧扣评审标准,聚焦培育单位短板弱项,通过强化业务指导、开展培训评估、推送整改建议、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精准做好靶向帮扶,指导培育单位补齐短板、提质增效,稳步提升创建工作整体质量。
第十五条 完成全国健康城镇阶段性培育后,各盟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结合辖区培育单位申报意愿与创建成效择优推荐,分别于每个评审周期第2年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向自治区爱卫办报送拟推荐全国健康乡镇、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城市的盟市推荐报告。
第四章 评审和推荐
第十六条 自治区爱卫办按照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组织对盟市推荐的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开展评审。自治区级评审包括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十七条 资料数据评估。自治区爱卫办组织自治区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培育单位的申报资料、盟市推荐报告、指标数据开展综合评估,重点评估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评估结束后,自治区爱卫办及时向相关地区反馈评估意见,指导其限期补齐材料、整改完善。
第十八条 现场暗访。自治区爱卫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重点对培育单位的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盟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应根据自治区爱卫办反馈的现场暗访情况,组织各地限期整改和持续提升,并将整改报告报自治区爱卫办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爱卫办综合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成绩,实行量化评分、择优确定,研究提出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以及拟命名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自治区爱卫办将拟向全国爱卫办报送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建议名单,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地所在盟市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地方,由自治区爱卫办组织或委托盟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爱卫办根据评审结果,于每个评审周期第3年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推荐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
第五章 复 审
第二十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工作由自治区爱卫会组织评审,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爱卫办负责,全国爱卫办适时开展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复审周期内,自治区爱卫办对全区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并于每周期第3年6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送全国爱卫办。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程序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第二十四条 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将对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凡经自治区复审或全国爱卫办抽查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严格加强日常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工作机制,系统总结创建经验做法,持续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引领作用,带动周边区域协同推进健康城镇建设,不断提升区域社会健康治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建立资料数据实时调度更新机制,各盟市于每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的最新资料数据(包括创建工作报告、相关基础资料和相关指标的最新数据等)审核后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自治区爱卫办。资料数据存在异常波动、口径不一致或与有关部门掌握数据不符的,自治区爱卫办将组织专项核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爱卫办建立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专家库,参照国家评审专家库有关规定管理。专家库由自治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机构、各盟市推荐专家组成,常态化开展创建指导、业务培训、数据分析、现场暗访等工作。在全国健康城镇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实行申报地方(以盟市为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坚持廉洁自律,不得谋求私利;不得在评审期间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治区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爱卫办在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中,对一个周期内1个及以上新创建盟市、旗县(市)或苏木乡镇在全国爱卫办评审或抽查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盟市;对一个周期内1个及以上已命名盟市、旗县(市)或苏木乡镇未通过复审的盟市,将予以通报,并核减该盟市下一周期全国健康城镇推荐名额。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情监测机制,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区爱卫办不定期对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复审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全国爱卫办转交的暗访报告、抽查通报和相关舆情监测线索及时移交地方处理,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爱卫会及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奖惩措施。对获得全国健康城镇称号的盟市、旗县(市)和苏木乡镇及在创建和巩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申报评审工作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各地在推进健康城镇创建与巩固过程中,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廉政纪律要求,务实推进、务求实效,并严格执行《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中的“十个不得”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自治区爱卫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约谈、通报、终止评审、取消推荐资格或提请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爱卫会发〔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