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卫健委统一部署,7月初市卫健委与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互评工作。我委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自由裁量修订要求,逐一核对《传染病防治法》等5部法律法规共计30条罚则。经互评,发现存在裁量档位缺失的3条,罚款幅度违规情节无依据的5条,处罚部门不适格的2条。我委及时将上述问题向兴安盟卫健委反馈,同时我委也收到了自治区卫健委法规处和兴安盟卫健委反馈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增补遗缺的自由裁量条款;对存在问题的自由裁量条款重新梳理量化;对存疑的条款,在更广泛深入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勘定。
经修改后,我委修订的自由裁量条款由原版本的48条扩充至62条。其中《生物安全法》8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2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9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12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1条,目前修改工作已基本完成。(市卫健委法规科 安志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