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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台(二)
发布日期:2025-04-21 来源: 访问量:1

近期,杭锦后旗卫健委、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持续开展卫健执法“疾风”行动,全面排查各类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联动效应,旗卫健委定期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并科普其中的法律知识,引导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卫健执法检查工作质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案例二】杭锦后旗某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检查工作案

案情简要

2025年1月9日,杭锦后旗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杭锦后旗某医疗机构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下开展放射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说法

杭锦后旗某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检查工作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9日,杭锦后旗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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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台(二)

发布时间: 2025-04-21 09:49

信息来源:

近期,杭锦后旗卫健委、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持续开展卫健执法“疾风”行动,全面排查各类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联动效应,旗卫健委定期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并科普其中的法律知识,引导行业自律,努力提高卫健执法检查工作质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案例二】杭锦后旗某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检查工作案

案情简要

2025年1月9日,杭锦后旗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杭锦后旗某医疗机构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下开展放射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说法

杭锦后旗某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检查工作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9日,杭锦后旗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医疗机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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