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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诚信建设工程

以案释法 | 临河区医疗卫生监督专项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4-02-26 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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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合法性是常规的检查内容之一,但却仍然存在超范围诊疗的行为,这一现象充分反映了医疗机构法律概念的缺失,没有认识到超范围诊疗将给医疗机构带来巨大的法律隐患。

一、案情介绍

2023年4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口腔科、妇产科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科目范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口腔科、妇产科正在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科目并没有“口腔科”“妇产科”。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登记科目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是由卫生部1994年制定,2007年发布相关文件(卫医发〔2007〕174号)进行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成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登记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的类型

1、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的行为。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属于超范围诊疗。

2、超出备案诊疗科目的行为。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限制类技术进行备案,开展相关医疗技术应与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不得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否则属于超范围诊疗。

本案中,场所负责人表示因增设科目的手续仍在办理当中,前期的现场验证已通过。因此,存在侥幸心理在手续未全部办理齐全的情况下就开展了诊疗活动。

三、思考建议

日常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合法性是常规的检查内容之一,但是却仍然存在超范围诊疗的行为,这一现象充分反映了医疗机构法律概念的缺失,认为所聘用的医生具备相应科目的诊疗资质即可,没有认识到超范围诊疗将给医疗机构带来巨大的法律隐患。

对此,有必要将“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进行深入地学习,有利于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一)超范围诊疗的其他情形

1.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根据《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11号),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2.仅登记“全科医疗科”,而实际开设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全科并不等于什么病都能诊疗。全科医疗科是指“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全科医疗科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3.妇科诊断出“性病”,应当按规定进行转诊,即妇产科开展性病诊疗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根据《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42号),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疾病,其他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作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

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妇幼保健院未登记“外科”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乳腺外科手术”。根据《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即妇幼保健院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5.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以上五种情形也属于超范围执业,在卫生监督执法中要注意。(临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亢丽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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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临河区医疗卫生监督专项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 2024-02-2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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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合法性是常规的检查内容之一,但却仍然存在超范围诊疗的行为,这一现象充分反映了医疗机构法律概念的缺失,没有认识到超范围诊疗将给医疗机构带来巨大的法律隐患。

一、案情介绍

2023年4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口腔科、妇产科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科目范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口腔科、妇产科正在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科目并没有“口腔科”“妇产科”。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登记科目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是由卫生部1994年制定,2007年发布相关文件(卫医发〔2007〕174号)进行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成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登记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的类型

1、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的行为。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属于超范围诊疗。

2、超出备案诊疗科目的行为。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对限制类技术进行备案,开展相关医疗技术应与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不得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否则属于超范围诊疗。

本案中,场所负责人表示因增设科目的手续仍在办理当中,前期的现场验证已通过。因此,存在侥幸心理在手续未全部办理齐全的情况下就开展了诊疗活动。

三、思考建议

日常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性、合法性是常规的检查内容之一,但是却仍然存在超范围诊疗的行为,这一现象充分反映了医疗机构法律概念的缺失,认为所聘用的医生具备相应科目的诊疗资质即可,没有认识到超范围诊疗将给医疗机构带来巨大的法律隐患。

对此,有必要将“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进行深入地学习,有利于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监督指导工作。

(一)超范围诊疗的其他情形

1.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根据《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11号),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2.仅登记“全科医疗科”,而实际开设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全科并不等于什么病都能诊疗。全科医疗科是指“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全科医疗科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3.妇科诊断出“性病”,应当按规定进行转诊,即妇产科开展性病诊疗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根据《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42号),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疾病,其他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作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

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妇幼保健院未登记“外科”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乳腺外科手术”。根据《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即妇幼保健院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5.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以上五种情形也属于超范围执业,在卫生监督执法中要注意。(临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亢丽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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