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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13 15:49:39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委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公开办)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工作,并对委机关各科室、委直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各单位(科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委公开办应当编制和适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统一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建设、招标采购信息;人事信息;财务预算、决算信息;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息;政策解读信息;公共服务和民生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媒体、新闻发布会、发放宣传材料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向群众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机关公开政务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给予指引,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第六条规定执行并告知申请人。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部分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者明确申请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机关未掌握该信息,但向申请人表明该政务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后果的,应当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或者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八)属于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九)属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对其性质依法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接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掌握的有关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信息内容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告知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以草案形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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