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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两优”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2 16:10:00


第一条  为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机制,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巩固提升党政机关“两优”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两优”清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两优”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优”清单,是指已公布的部门“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包括外部事项清单和内部管理事项清单。

  第三条  动态调整包括新增(承接)、变更、下放和取消事项,应按照程序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是“两优”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提出调整的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优”清单需要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新增、取消、下放或变更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政务服务事项,需要取消或者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重大关键领域改革,导致权责主体或职能职责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承接或新增、取消、下放、变更的;

  (四)国家、自治区发布新的实施规范需要调整办事指南的;

  (五)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放管服”改革举措,需要进一步“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的;

  (六)因各科室工作要求或自身工作需要,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进行优化的;

  (七)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确需对“两优”清单进行调整的,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取消和下放的外部事项(内部管理事项)情况统计表》和《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内部管理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主要科室牵头、其他科室配合,对于有争议的,报请委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审议通过“两优”清单调整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变更外部事项相应信息,并在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外部事项和内部管理事项调整情况。

  第八条  各科室对调整的职权事项要及时公布办事指南、办事要件、办理时限、网上办事指引等,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事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业务办理项拆分标准、法定中介服务等要素标准统一。

  第九条  “两优”清单动态调整遵循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两优”清单进行整体调整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两优”清单调整应当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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