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Navigation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文字号 内卫规范〔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9-0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4 16:50:0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精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落地落实,助力健康内蒙古建设。

(二)基本原则。

----健康引领,全程服务。以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引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着眼生命全过程,对影响健康的因素进行干预,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服务。

----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履行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引导投入等方面的职责,统筹各部门、各方面资源,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聚焦重点,公平可及。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基本健康服务,优化资源配置,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老年健康服务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备,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明显增加,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到“十四五”期末,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在内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高质量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健康教育,引导老年人做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

1.开展老年健康宣教活动。通过重大节日活动、各类广播电视老年健康专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老年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相关政策宣传。开展营养膳食、运动健身、心理健康、伤害预防、疾病预防、合理用药、康复护理、生命教育、中医(蒙医)养生保健和自救互救卫生应急技能训练等健康教育活动。支持和引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和其他组织机构参与老年健康教育,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到“十四五”期末,全区各级老年大学及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均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老年健康素养水平。积极开展老年健康素养提升和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实施老年健康知识进社区、进机构、进家庭活动,提高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普及水平。推广老年常见疾病的防治适宜技术,开展预防老年人跌倒等干预和健康指导。实施“智慧助老”专项行动,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引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志愿者团队利用多种形式、场合,打造方便实用、随时可学的健康知识课堂。鼓励老年人树立健康老龄观,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自觉主动维护身心健康。到2022年,老年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2%,到“十四五”期末,老年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实预防保健,培育现代老年健康服务理念和方式。

3.做好老年疾病预防干预。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积极开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实施失能预防项目,宣传失能预防核心信息,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4.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医养结合与失能老年人评估指导,加强老年人慢病管理,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疾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和健康服务。“十四五”期末,65岁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0%以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广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推广融入中医(蒙医) “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大力推动中医(蒙医) “治未病”工程提档升级,开展老年人体质辨识和健康评估,针对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健康影响因素,深入开展筛查干预和健康指导。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与老年病防治结合。创新老年人中医(蒙医)特色健康管理,研究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6.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完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为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纾解、悲伤抚慰等心理关怀服务。扩大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试点,解决老年人心理健康突出问题。加强对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治疗,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体育健身服务。各地要健全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丰富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建设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组织更多老年人参加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加强健身指导,弘扬健康文化。鼓励老年人参加国家体育锻炼达标测验活动,积极推进体养融合。(自治区体育局、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疾病诊治,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8.优化老年医疗资源布局。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包括中医(蒙医)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加大老年医学中心建设力度,打造老年病科研和诊治高地。进一步落实老年医学专科联盟建设,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牵头作用,鼓励各级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老年健康”服务模式,拓展远程医疗服务范围,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到2022年,50%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9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中医(蒙医)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或康复科,“十四五”期末,60%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老年医疗服务能力。重视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加强盟市、旗县两级老年心脑血管、骨科、康复等重点学科建设。强化老年人用药保障,开展老年人用药使用监测,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完善老年医疗服务机构适老环境建设、服务模式、诊疗规范、人员配备等标准,提高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10.落实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解决老年人看病就医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送药等上门服务。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活动,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医养康养结合发展。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创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水电、采暖等优惠政策。在城区,推广以社区为依托、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区志愿者和慈善力量为补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在农区,推广“两院一体”服务模式;在牧区,推广“家庭健康小药箱+流动服务车”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或毗邻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办社区(乡镇)养老机构,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到2022年,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比例达到100%。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围绕规范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强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开展督导和评价工作。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等医养结合服务机制。组织开展全区医养结合示范盟市、示范旗县、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十四五”期末,建成5个示范盟市、20个示范旗县、50个示范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康复护理,推进体制机制建设。

12.健全老年康复护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建立完善以三级医院为技术支撑、社区、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平台、居家为基础保障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加强护理、康复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康复医疗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老年康复护理服务能力,积极推进“互联网+护理”,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康复护理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13.提升老年康复护理服务能力。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老年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将中医药(蒙医药)特色护理融入老年康复护理全过程,推动中医(蒙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蒙医)特色的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完善老年护理相关设备设施配备。增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3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长期照护,探索多种形式的服务模式。

14.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面向居家失能老年人护理者开展应急救护和护理技能培训,提高家庭护理人员的护理能力和水平。鼓励各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长期照护保障措施。深化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社区嵌入式老年服务机构发展。探索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协同联动,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安宁疗护,维护生命尊严。

16.加快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探索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推动形成机构、社区、居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畅通转诊渠道。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诊疗服务模式,按照患者知情和自愿的原则,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2年,依托现有资源建成1个自治区级安宁疗护中心,到“十四五”期末,全区安宁疗护床位达到1500张以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全区健康宣传教育体系,在学校教育中培养科学看待生命的理念,普及安宁疗护知识,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落实国家安宁疗护进入和用药指南,加快推进安宁疗护机构准入、服务规范、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逐步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能力。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其融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中统筹谋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安排部署,作为健康内蒙古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居家社区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依法保障对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城乡、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强化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在土地供应、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老年健康服务发展予以支持和倾斜。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老年健康服务领域。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切实减轻老年人群看病就医负担。鼓励相关机构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等保险,防范和应对执业风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老年健康人才培养,建立老年健康服务人员培训机制。将老年病、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自治区人才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育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从事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畅通职业发展渠道,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资格认证措施,拓宽职业发展前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老年健康领域的应用,支持研发可穿戴的老年人健康支持技术和设备,探索开展远程实时查看、健康监测、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支持老年健康相关预防、诊断、治疗等适宜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开展智慧健康服务示范项目建设,打造具有自治区特色的医养康养服务品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老年健康服务的综合监管,指导其规范提供服务,严厉打击医疗和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要依法开展服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信誉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评估体系,健全专项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实施动态评估,完善奖惩机制。(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7日


政策下载: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docx

相关解读:【政策图解】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