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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卫生局关于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6 17:14:38  文号:巴卫字〔2013〕48 号

 

巴彦淖尔市卫生局关于

2013 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安排,现将我市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

考生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2279时—31524时。网上报名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二、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段为2013318日—48日。各旗县区及市直医疗单位具体报名时间安排及现场确认地点另行通知,考生或可关注“巴彦淖尔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公布的时间或咨询巴彦淖尔市考点办公室,咨询电话:0478-8213614,0478-8619203

考生现场报名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本科以下学历参加考试的须提供此项,以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考试的无须提供)

6、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原件、复印件(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本科以下学历参加考试的须提供此项,以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考试的无须提供)

7、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白底照片2

    三、注意事项

1、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

  2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主要是证明考生毕业期满一年的工作试用经历,考生所在医疗机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考生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以证明考生具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质和能力。试用机构法人(负责人)应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亲笔签名同时加盖机构公章,并对所出具的证明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杜绝非本单位人员(尤其是外地人员)挂靠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市卫生局将对试用期考核证明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复核,复核中发现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不属实的,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无试用机构法人(负责人)亲笔签名的将不视为考生的合格有效的试用期工作经历,一律取消报考资格,不予报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和提供证明的医疗机构负责。

3、可作为考生试用经历的机构为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市直医院、旗县级医院(综合医院、中蒙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不作为考生试用工作经历;

4、请各旗县区卫生局将通知要求尽快通知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附件: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